年假“过期作废”?企业不安排休年假被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

我国劳动立法有带薪年休假制度,但部分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。刘天2015年入职某公司,2022年离职。2018年后每年可享10天年假,2020年休4天,2022年休7天,他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4月 - 2022年8月未休年假工资9万余元。公司以超仲裁时效、制度规定为由拒付。法院审理认为,2019年及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仲裁时效,2022年已休完年假,但公司应支付2020 - 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29593.49元。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